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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屡发,专业律师助您解决

“520”如期来临,有人正沉浸爱情的甜蜜,也有人一不小心踏入了”爱”的陷阱……道森律师曾解决过这样一起涉及婚约、彩礼的纠纷,成功让当事人避免了损失。

案情简介

乔峰出于终身大事考虑,欲寻找一女性恋爱、结婚。2020年10月1日,经阿朱介绍,与阿紫相识。阿紫称此前曾结过婚并育有一子,但已离异。

乔峰听信后,双方开始交往,不久便谈婚论嫁。乔峰及家人开始积极筹备结婚事宜,按照当地风俗,男方要给予女方彩礼。2021年1月1日,在阿朱陪同下,乔峰一家人将准备好的50000元彩礼现金交付给阿紫及其父母。然而几天后,阿朱及阿紫告知乔峰,阿紫实际上并未离婚。

乔峰得知后,认为阿紫不应隐瞒事实,要求阿紫及其父母将钱款返还。但阿紫予以拒绝并称钱不在其手上,由其父母掌控。

乔峰认为,阿紫和阿朱虚构阿紫单身事实,在阿紫一家取得彩礼后,恶意将巨款占用或使用,在乔峰多次追索后甚至以死相要挟、拒不返还,其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

为维护合法权益,乔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阿紫及其父母共同返还乔峰彩礼50000元;二、阿紫及其父母支付乔峰资金占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按LPR中国银行业同业拆借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乔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银行取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父亲取现32000元及向证人借款20000元;

2、《与阿紫的通话录音》证明阿紫及其父母已实际收取彩礼;

3、《与阿紫母亲沟通返还彩礼视频》证明阿紫父母认可收取彩礼但不予退还。

同时,乔峰向法院申请出借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阿紫则主张:她于2020年9月起诉离婚,至2022年8月调解离婚,乔峰对此知情,且乔峰于2021年1月2日以新娘的身份将其接到家中生活一天,当时自己并没有收取彩礼。

同时,阿紫提出:因村民均已知晓其与乔峰谈婚论嫁,对其造成了名誉上的影响,故要求乔峰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乔峰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已实际给付阿紫及其父母彩礼50000元,故对乔峰要求阿紫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阿紫要求乔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乔峰不予认可,阿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乔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主张

乔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其与介绍人阿朱沟通过支付彩礼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一审诉请,理由在于:

1、一审已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支付阿紫及其父母彩礼50000元。

一审举示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证明证人本人从事水泥销售生意,家中有现金。

乔峰在2020年12月28日(支付彩礼前三日)向证人借款20000元现金,其中12000元为证人自有现金, 剩余8000元现金为证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案外人兑换所得。随后,由证人将现金20000元出借给乔峰。

2021年1月1日,乔峰及其家人出发前由乔峰父亲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取现金32000 元后,前往被上诉人家中支付彩礼。

以上金额共计52000元现金,其中50000元为彩礼,剩余2000 元为备用资金,包含了乔峰给被阿紫父母的两个红包(各500元,共1000 元),阿紫在一审中对父母收取红包事宜亦予以认可仅称不知晓金额。

一审法院对乔峰父亲支取现金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未作任何评述,忽略各证据的时间节点,无视乔峰提交的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导致判决错误。

2、根据乔峰一审提交的《与阿紫的通话记录》及《与阿紫母亲沟通返还彩礼视频》均可证实,阿紫认可收取了50000元彩礼,只是钱并非由其掌控,甚至一提到退还彩礼事宜便以死要挟企图不予归还。

阿紫母亲则明确认可已经收取彩礼50000元仅因其认可乔峰与阿紫曾有谈婚论嫁,该50000元应当作为阿紫的精神赔偿,故不予退还。

3、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一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若婚姻不能缔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乔峰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支付彩礼50000元,只因阿紫恶意隐瞒其未离婚情况,双方才不具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基础,乔峰并无过错。

结合双方相识时间不长,且阿紫一直未能离婚、双方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乔峰及其父母为了凑齐彩礼四处借钱,如不返还彩礼必然影响乔峰的家庭生活导致生活困难,因此乔峰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乔峰知悉阿紫未离婚后,便多次直接或间接与阿紫及其父母沟通,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彩礼,均遭到拒绝。

由于彩礼系乔峰父亲自有及向案外人所借,因阿紫及其父母长期无正当理由地占有、不予退还,已然产生了资金占用费。因此,参照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时的利率,要求阿紫及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乔峰与阿紫经人介绍认识,后因商量结婚事宜未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乔峰主张阿紫及其父母返还50000元彩礼,并提供《银行取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中,阿紫虽否认自己取得彩礼,但未明确否认其父母收到彩礼,在证据视频录像中阿紫母亲承认收取了彩礼,但是没有退回去的道理。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主张支付50000元的彩礼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采信。而在一审庭审时阿紫父母均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辩论权利。

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交往时间不长,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共同生活,故乔峰主张阿紫及其父母返还50000元彩礼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但对于乔峰主张彩礼资金占用费问题,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而并非借款,乔峰主张彩礼的资金占用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阿紫及其父母向乔峰返还彩礼50000元。

代理律师评析

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给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包括金钱或金银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

对于彩礼数额的确定,通常都是双方口头协商,交付彩礼后亦不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而且在场的均为双方亲戚好友,极有可能不对过程进行记录,更不会刻意找中立的第三方来清点彩礼的具体数额及见证所有的过程。

本案中,乔峰在支付彩礼后才知晓阿紫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阿紫在已结婚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仍与乔峰谈婚论嫁并收取彩礼,阿紫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综上,因阿紫在未离婚情况下与乔峰谈婚轮嫁、收取彩礼,有违公序良俗,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乔峰无过错的情况下,阿紫及其父母作为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律师建议,双方婚姻缔结的基础应该源于彼此的了解和信任,交付彩礼前应审慎了解对方的真实婚姻状态,以免后续因彩礼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一方借“谈婚论嫁”之名,行敛财之实,最终仍不为法律所支持。

律师简介

白龙女

道森律所婚姻家事中心总监

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将社会经验与法律结合,提供中英文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风险规避、建设工程、合同、侵权等民商事及涉外纠纷、非诉、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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