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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请求分割与父母共有的唯一住房,能否获法院支持

本为改善父母居住环境共同出资购房

产权登记却为子女占大额比例

后因装修问题引发家庭矛盾

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独享”房屋所有权

父母唯一住房的居住权益应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刘某勇、周某容夫妇常年居住在重庆市万盛区,其独生女刘某妤则定居江苏省苏州市。2012年11月,三人共同出资28万元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子如路X号的一套房屋(下称“案涉房屋”)。刘某勇、周某容承担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刘某妤仅出资少部分,但房屋产权登记却显示为刘某妤占90%份额,刘某勇、周某容各占5%。

案涉房屋系刘某勇、周某容名下唯一住房。2014年6月,因房屋装修问题,刘某妤与父母发生争执,要求停止装修,并提出由父母将其持有的10%产权份额过户给她,父母可继续居住或搬至苏州同住。刘某勇、周某容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该房屋是他们养老所用,不愿转让份额,也不愿离开重庆。

刘某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分割案涉房屋,由她补偿父母2.8万元后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

2. 父母赔偿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5000元。

刘某勇、周某容辩称,房屋实为他们出资购买,虽登记为按份共有,但不同意转让其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为三人按份共有,且刘某妤占有90%份额,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的规定。然而,物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

· 刘某勇、周某容将90%份额登记在女儿名下,远超其出资比例,具有明显赠与性质,体现父母对子女的关爱;

· 案涉房屋系父母唯一住房,二人多年在本地生活,对其居住方式和地点的选择应予尊重;

· 刘某妤虽承诺父母可继续居住,但因双方已缺乏信任,父母担心其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导致无房可住,具有合理性;

· 刘某妤要求分割房屋并取得全部所有权,不仅无实际必要,还可能加剧家庭矛盾,违背赡养父母、精神慰藉的伦理要求。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妤的诉求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父母的居住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形成按份共有关系,法律允许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决定处分财产,但行使物权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父母年迈且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子女请求分割房屋虽符合形式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可能影响父母生存权益,有违善良风俗。

家庭纠纷解决应注重情感修复。法官在审理中充分沟通,引导子女理解父母担忧,父母亦应体谅子女好意。最终,通过释法说理,缓和家庭矛盾,维护亲情纽带。

法官提醒

子女在家庭财产处置中应尊重父母意愿,履行精神赡养义务,避免因财产争议破坏家庭和谐;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时,可提前明确权属与居住安排,通过书面协议减少后续纠纷,共同维护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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