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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到来,维权要点须注意

前言

新能源汽车的广泛使用,使得其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令广大消费者忧虑不安。若不慎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应该怎么办?道森王秀锦律师运用自身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为保护公民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信息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原告江成在被告合浦县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该电动汽车有其品牌出厂合格证,价款为36800元,电动车行向江成开具了发票。江成将所购电动汽车驾驶回家,停放在楼房前。

2022年1月15日傍晚,该车自燃起火,车辆内外均被严重烧毁。起火事故影响恶劣,造成了原告江成的财产损失,且严重威胁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

原告江成认为,新购买的汽车在无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发生这样严重的事故,显然是其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江成立刻向电动车行反馈了所购汽车的问题,要求电动车行赔偿损害。

然而电动车行一而再再而三地敷衍拖延,毫无解决问题之意。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江成委托我所王秀锦律师代理上诉。

代理意见

王秀锦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电动车行向原告江成退还电动汽车购车价款36800元、电动车行赔偿江成鉴定评估费等诉求。

一 、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该电动汽车《起火原因的鉴定意见书》,电动汽车起火点位于电池箱位置,此次起火主要因素系蓄电池具有安全隐患,电动车行销售的该电动汽车属质量不合格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电动车行应当赔偿原告江成所受损害。

二、经鉴定,被告电动车行销售的该电动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电动车行应当依法承担鉴定费用。

被告电动车行认为该电动汽车着火并非质量问题,提出该电动汽车着火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导致,要求原告举证,原告江成因此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着火原因进行鉴定。既然证实了该电动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电动车行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鉴定费用。

法院认为

法院认同我方律师代理意见,支持原告提出的被告退还电动汽车购车价款、被告承担起火原因鉴定费的诉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电动车行退还原告江成购车款36800元及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被告电动车行支付原告江成鉴定费20000元。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解决本案争议,关键在于确定起火事故起因,明确责任方后,根据相关法规维权。

评估公司给出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该电动汽车自燃的主要因素为蓄电池隐患,因此,销售该车的电动车行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害。

结语与建议

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当充分保留支付凭证、照片视频等证据,依据相关法规,积极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

王秀锦 

道森律所专职律师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硕士

● 广西2021年度“八桂消费维权之星”

● 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自治区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队顾问、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道森律所刑事风险控制中心总监

● 擅长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治理及法律顾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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