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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险赔偿标准?

道森律所优秀案例集【7】

前言

解决保险赔付额之争议,关键在于认定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标准。要明晰事实,需从什么角度入手?道森律所专业律师以案为例,带您深入了解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要点。

(为保护公民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信息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3日,尚女士以其所有的一越野车在某保险公司(本案委托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以及商业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率等。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76364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

2017年7月的某一天,尚女士上述车辆在高速上行驶时,与一货车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尚女士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保险事故,交警部门也就本次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尚女士车辆驾驶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后尚女士和保险公司经多次沟通,对事故车辆定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尚女士将车辆停放在4S店,并以估损失金额50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公估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为723332元,尚女士变更诉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23332元。鉴定后,一审判决前,尚女士将该涉诉车辆转售他人,尚女士因此次事故支付了车辆拖车费8960元。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尚女士保险金723332元、拖车费8960元。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鉴定金额过高,程序不合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韦丽金律师在发回重审阶段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意见

韦丽金律师提出:原一审委托的公估公司作出的车辆定损报告不合理,应该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的评估结果认定车辆损失。理由如下:

一、该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根据财产保险原则,承保标的在能维修的情况下,应该尽量修复,车辆损失按照实际维修金额计算。

事故发生后,被告从始至终均同意对损失车辆进行维修,包括在原一审开庭时,保险公司也当庭表示同意涉案车辆现停放地4S店对该车进行正常定损、维修,并赔偿实际维修费用,当时车辆还没有转让,完全可以实现维修的目的。但原告不同意对车辆进行维修,也不同意对受损车辆进行拆解(拆解后卖残值会贬值)。

原告拒绝维修,停放于4S店,由此导致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在原来的评估报告中并未列明,因此评估结果不合理。

而保险公司在原一审中已经提出重新评估,但是法院不予同意,仍然采信原来的评估报告结果并以此作出判决,对于被告是不公平的,因此要求对涉案标的车进行重新评估。

二、如果确实不能维修,应该根据全损的原则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当承保标的(本案车辆)没有达到全损时,应该以维修为原则;如果车辆达到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后,可以获得车辆的残值。

对此,保险公司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原告要求维修,保险公司同意进行定损维修;原告不同意维修,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金额763640元进行赔偿,但是要回收车辆残值(受损车辆)。可两种方案,原告均不同意,称标的车辆已经转售他人,无法交出残值,保险公司再要求扣除残值转让金,但原告拒不提交转让的凭证,也不同意扣除残值。

三、原一审的评估公司没有保险评估资质,评估结论显然不能成立,因此应该重新评估。

原一审的天华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没有保险评估的资质,而且,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也载明,是在假设交易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交易时会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因素,也包括贬值产生的损失等间接损失,是一种推定的损失。而评估报告应该评估的是合理的维修费,直接反映车辆的实际损失,是直接损失,保险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因此,应该用合理的维修费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了解到全损赔偿的方案无法履行,只能根据维修金额重新评估损失,最终同意进行重新评估,新的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的维修金额为368757元,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仅在该金额范围内赔偿。

法院认为

法院认同道森律所律师代理意见,采用新的评估结论,尚女士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金368757元;关于超过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尚女士保险赔偿金368757元和拖车费。

案例评析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车辆的损失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按照原一审天华公司评估的车辆损失723332元来认定,被告主张原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应该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的评估结果认定;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车辆损失为723332元,则已经达到推定全损的条件,被告同意按照保险金额(763640元)进行全额赔付,但保险车辆残值应该归被告所有。

然而,原告在第一次评估之后、原一审判决前就将涉案车辆转卖,且拒不提供买卖合同,也不如实告知销售金额。

庭上原告代理人提出,原告为车辆进行投保的金额为763640元,不代表该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为763640元,该车的实际价值应该有120多万元。为此被告代理人韦丽金律师马上提出反驳意见:假设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为120多万元,而原告只投保763640元,那么该车为不足额投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不足额投保的,按比例进行赔付。原告代理人考虑后表示不清楚车辆的实际价值,收回刚才的意见。至此,原告再也没有理由反对重新评估。重新评估时原告无法提供损失的部分,评估机构不纳入损失结果,最终重新评估车辆损失为368757元,仅为第一次评估金额的一半。

结语与建议

车辆出险时,在事故没有处理清楚前,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办理后期理赔。被保险人不能不通过保险理赔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利益。律师作为代理人,对代理的案件要足够熟悉和足够专业,才能抓住案件要点,在庭上有理有据地及时作出回应,出奇制胜。

代理律师

韦丽金

道森律所专职律师

● 中国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具备两年区级机关、五年大型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经历

● 多年来处理工伤和交通事故案件3000多起,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 刑事案件功底扎实,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都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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