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傍名牌”说“不”,一瓶矿泉水的品牌保卫战
【基本案情】
巴马某琅公司成立于2006年,专注天然矿泉水生产经营,其核心产品“巴马某琅”系列凭借多年市场深耕,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多个省市,还出口至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巴马某琅”系列产品不仅获评“国家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还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识,还连续多年成为东盟博览会指定用水,在行业内和消费者中积累了极高知名度。
2019年,巴马某琅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巴马某泉”包装饮用水,其外包装标识、瓶身设计等,与自己生产的“巴马某琅”神仙泉精品系列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经查,该产品由某方公司出品,委托寿某下公司生产。巴马某琅公司认为两公司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李海霞律师维权。
【服务内容】

李海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深入了解“巴马某琅”品牌成长历程以及对比“巴马某琅”与“巴马某泉”两个品牌商品的外包装、装潢后,遂决定以某硒公司、寿某下公司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标识,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巴马某琅公司“巴马某琅”神仙泉精品系列矿泉水近似包装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开展了全方位的代理工作:
1.证据搜集与梳理:系统收集巴马某琅公司“巴马某琅”产品的销售数据、宣传材料、荣誉资质等,证实其“知名商品”属性;整理该产品包装装潢的设计资料、近10年来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以及在这期间通过向市场投入大量广告进行推广的相关证据,明确其特有性和在先使用事实;固定“巴马某泉”产品的购买凭证、包装实物及相关销售信息,对比两者包装装潢的相似之处。
2.法律分析与论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从知名商品认定、特有包装装潢属性、近似性判断、侵权责任构成等方面进行深入法律分析,形成完整的代理思路。
3.诉讼策略制定: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建议巴马某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宣告被告相关外观专利无效,形成维权合力,进一步巩固胜诉基础。
【服务成果】
通过数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某方公司、寿某下公司生产销售的“巴马某泉”产品,在瓶型、标签、包装箱等方面与“巴马某琅”矿泉水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该两公司赔偿巴马某琅公司包括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45万元。某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亦支持了巴马某琅公司宣告“巴马某泉”产品外观专利无效的申请,维权取得全面胜利。

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型争议较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可借鉴和参考的诉讼案例更是空白,且在该案中同时穿插专利权、著作权的相关争议,案情整体较为复杂。一审法院对代理律师观点的采信,一定程度上也明确了“知名商品”的评判标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评判标准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的评判标准。本案例也因此获评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启示】
- 企业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重要的商业标识,承载着品牌价值和市场信誉。企业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包装、装潢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保护,建立完善的品牌档案,留存设计、使用、宣传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坚实支撑。
- 正当竞争是市场经营的底线。经营者应通过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水平、加强品牌创新等合法途径参与市场竞争,切勿试图通过仿冒、混淆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本案中,二被告因仿冒行为付出45万元赔偿的代价,既损失了经济利益,也损害了企业信誉,得不偿失。
- 多维维权提升胜诉概率。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采取多元化的维权手段。除提起民事诉讼外,可根据案件情况结合专利无效宣告、行政投诉等方式,形成全方位的维权体系,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下一篇: 道森十五载风华正茂 党建结对谱发展新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