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被天价罚182亿元,冤吗
一、182.28亿元“宇宙级”罚款,冤不冤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开出了我国史上最贵的反垄断罚单——182.28亿元。这张天价罚单的金额是普通工薪阶层穷极一生也无法赚到的数字,就让我们来看一看,阿里巴巴被处以天价罚款究竟冤不冤?
首先,《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即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次,对于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综合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控制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进行认定;根据《反垄断法》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众所周知,阿里巴巴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电商平台之一,旗下电商平台包括B2B(阿里1688、中国供应商)、B2C(天猫)、C2C(淘宝网),所代表的是一个创新性的平台经济。2015-2019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中,阿里巴巴的服务合计收入占比和商品交易额占比都超过了50%。而根据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计算,阿里更是达到了惊人的98%以上。最终,市场监管总局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指数、市场控制能力、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交易依赖度、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关联市场显著优势等七个方面,认定阿里巴巴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的182.28亿元天价罚金,系阿里巴巴集团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的百分之四,虽然金额很大,但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
二、还真不冤!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市场监督总局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没有问题——阿里巴巴集团被罚182.28亿元不冤。
三、启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以下三种:(一)达成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竞争环境公平,才能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作为企业,特别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龙头企业,如何避免相关问题的出现?
第一,避免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有关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
第二,避免与上下游经营者达成固定、限定价格或非价格限制行为(例如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等)的纵向垄断协议;
第三,避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第五,建立常态化的反垄断合规外部咨询机制,向外部律师或专家、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合规咨询;
第六,定期或有针对性地对企业高管、业务部门即法务部门,开展反垄断法律制度、违法行为、调查及诉讼、合规政策和体系等内容的培训,增强员工合法合规意识,提升合规审查能力;
第七,遭遇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时,企业应配合调查,并且避免企业本身及员工有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依法规范经营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活力创新的重要基石。
作者:李毛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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