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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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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白天鹅与蛙小侠于2010年月5日20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育有一子。
  • 2012年12月,以双方名义购置某房屋,房屋价款280万元,首付款100万元,贷款180万元,2013年3月8日,该房屋登记为白天鹅与蛙小侠共同共有。
  • 2017年12月13日,双方签署《婚内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偿还的抵押贷款及装修费用归白天鹅个人所有,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归白天鹅所有,未偿还的贷款归白天鹅偿还。
  • 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白天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蛙小侠则表示为了婚姻存续及家庭稳定出于无奈签署的《婚内协议书》,该协议系蛙小侠就房产对白天鹅的赠与,在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协议不能作为分割案涉房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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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实践中,本案涉及如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夫妻财产约定”无需办理物权变动手续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仅包括三种类型: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以上类型并不包括将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纯赠与或约定归于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之所以未规定该纯赠与情形,主要在于权衡夫妻利益,考虑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极有可能导致赠与方处于劣势、危险的状态。

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则应当认定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根据婚内协议约定取得财产所有权。

(二)“夫妻房产赠与”在物权转移前可撤销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由于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因此,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前,赠与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规定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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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在实践中存在密切关联。赠与本身即为约定,而夫妻财产约定通常又掺杂着赠与,如双方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故“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房产赠与”之间是否矛盾的关键在于对“赠与”的定性。由于三种法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模式不包含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纯赠与的情形,因此《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房产赠与,应作狭义解释,即只针对“一方将个人所有房产纯赠与另一方单独所有”。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需物权变动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夫妻双方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房产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或公证前赠与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综上,本案案涉房屋属于白天鹅与蛙小侠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蛙小侠一方婚前或婚后协议约定的个人财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夫妻房产赠与”,因此蛙小侠不享有撤销赠与权。即使双方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也不能作为白天鹅依婚内财产约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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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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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应当遵循《婚姻法》相关规定。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给予另一方婚后共同财产的一方亦不享有撤销赠与权。因此,任何一方在签订婚内协议书前均应审慎评估,以免后续因离婚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作者:白龙女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近十年中交集团、中兴ZTE海外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擅长企业法律风险规避,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侵权等民商事及涉外纠纷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非诉、刑辩等法律服务

工作语言:英文(流利、专八)、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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