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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背靠背”条款困局!千万工程款纠纷胜诉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建设公司中标发展公司体育馆建设项目后,将智能工程分包给智能公司,双方签订分包合同,约定按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款以政府审定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建设公司按月支付进度款,待收到业主结算款后5日内付清尾款(即“背靠背”条款)。

2018年10月,智能公司按约竣工并经建设公司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智能公司负责的智能工程各系统、设备均运行正常,顺利保证了该体育馆举办的运动会。案涉工程虽未办理整体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但事实上经过了实际使用的检验。2020年5月22日,案涉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

案涉体育馆智能工程已竣工验收多年,但因未与建设公司办理过案涉智能工程的最终结算,无法确定单项工程结算价款具体金额,建设公司拒绝支付剩余1900万元工程款。多次协商无果后,智能公司找到我所唐礼武、刘燕妮律师寻求帮助。

服务内容

唐礼武、刘燕妮律师接受智能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发现智能公司曾于2020年9月18日就案涉智能工程制作工程结算书发送建设公司,建设公司确认后报送发展公司审核,该行为可以证明双方进行了初步结算。通过锁定关键证据结算书,代理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调+查明事实”的诉讼策略,将业主单位发展公司列为第三人,查明业主方与被告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付款金额,以确定智能公司单项智能工程的最终结算款金额。并且,在庭审中重点抗辩,智能工程已独立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届满,结算价也已通过审计部门的初审确认;即便分包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但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等规定,被告建设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服务成果

最终,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建设公司向智能公司支付工程款98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建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智能公司成功追回被拖欠多年的工程款及利息,核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启示

1.本案判决在最高法关于“背靠背”相关批复出台前作出,以《民法典》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为依据,突破“背靠背”条款的不合理限制,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2.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需警惕“背靠背”陷阱,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标准、审计期限及单方违约的责任,避免约定“以整体工程审计为准”“收到业主付款后再支付”等模糊条款,降低回款风险。

3.证据留存是胜诉关键:施工过程中需完整保存验收记录、结算文件、沟通记录等材料,尤其是工程独立验收、已投入使用的证据,可作为突破“整体审计”约束的核心依据。4.合理运用诉讼策略:面对总包方恶意拖延结算,可通过追加业主为第三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清结算停滞的真实原因,证明总包方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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