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森法探 fatan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道森法探 > 朋友借钱不还,法庭上为何输掉利息?

朋友借钱不还,法庭上为何输掉利息?

从一则民间借贷案看“证据”的重要性。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但在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借钱往往碍于情面,忽略“白纸黑字”。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件,就是一对多年好友因借款利息“口头约定”无法举证,最终在法庭上未能获得支持的真实案例。一起来看看,民间借贷中哪些细节绝不能马虎。

案情简介】

谢某与卢某系朋友关系。

2020年7月10日,卢某因车辆维修需要向谢某借款 40000元,并出具《借条》,谢某通过支付宝向卢某转账38000元,通过现金交付2000元。

之后卢某通过微信名“顺其自然”的微信账户多次向谢某还款,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共向谢某转账8笔,每笔3500元,合计28000元。

谢某称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是年利率5%,卢某每个月偿还的28000元,其中25000元是借款本金,3000元是利息。此后,谢某多次催促卢某偿还剩余借款,卢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既不归还借款,也不支付借款利息。

2025年6月,谢某向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卢某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支付利息2578.77元,合计17578.77元。

作为实习人员,陈林参与了该案件的实训,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办理该案件。通过与谢某沟通,了解情况,对谢某手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后,实习人员陈林对案件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得到指导老师的认可。

【 代理意见】

一、谢某与卢某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一)谢某与卢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2020年7月10日,卢某因修理运输车辆需要资金特向谢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在借款当时,卢某提出最好是能给现金,而谢某当时只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谢某向卢某交付现金2000元后,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卢某转账38000元,共计40000元。卢某在收到款项后,向谢某出具了借条,确认向谢某借款40000元。这一事实,有卢某亲笔书写的借条、谢某的银行卡以及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二)谢某与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

原告出借的是自用的合法资金,被告借款的目的用于维修运输车辆,出借的资金来源,借款的用途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二、卢某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未予偿还,谢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卢某向谢某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款项出借后,2021年4月起至2021年12月期间,卢某先后8次归还了部分本金、支付了部分利息,其中归还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

截止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卢某尚欠谢某本金15000元未归还。

自2022年1月起,谢某通过微信多次催促卢某偿还借款,卢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归还借款,也不支付借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谢某请求卢某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谢某要求卢某支付借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谢某、卢某双方在协商借款时,确实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该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上限,合法有效。

虽然卢某在出具借条时,没有书写相关的借款利息,但是,在之后催款的过程中,卢某均作出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由于谢某的手机曾经更换,与卢某之间关于支付利息的微信聊天内容已经遗失,而卢某拒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拒绝出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谢某关于利息的陈述应当视为成立。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的惯例,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短期借款也会支付利息,区别在于朋友间的借款利息往往会低于其他的民间借贷的利息。

而本案中,谢某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口头约定了利息,以及利息的比例均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

【法院认为】

针对谢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一、本案中,卢某向谢某出具一份《借条》,且谢某已实际向卢某交付借款,卢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抗辩,亦未能就本案事实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确定谢某、卢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二、关于尚欠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结合案件情况,可确定卢某实际向谢某借款 40000元。但谢某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因此,本院确定卢某偿还的28000元均是偿还借款本金。故,卢某尚欠借款本金 12000 元。

三、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谢某、卢某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则谢某无权向卢某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节点,结合案件情况,原卢某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从卢某的还款行为来看,谢某确实存在多次催讨或约定每月偿还固定数额。结合在案证据,无法明确谢某是否有给予卢某偿还借款的合理期限。

因此,本院酌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节点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即2025年7月22日。针对逾期利息的利率,谢某主张按年利率 5%计算,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谢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卢某向谢某偿还借款12000元;

二、卢某向谢某支付逾期利息。

(计算方式: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评析】

一、保留书面或可追溯证据对维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

本案中,谢某虽然主张他们双方为口头约定利息,但因未能提供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予以证实,故谢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提醒我们在民间借贷中若需要约定利息,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利率、计息期间等,避免因口头约定难以举证的风险。若无法证明,损失部分预期收益,按照无利息处理。这凸显了在民间借贷中保留书面或可追溯证据的重要性。

二、缺席判决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

本案中卢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在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只依据谢某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以及认定。

这提醒所有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即使对谢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去解决双方的争议,不仅可以通过进一步的磋商,尽量减少应当偿还的金额,同时也可以为自己偿还债务争取更多的缓冲时间。

回到本案,卢某消极对待诉讼的行为,应当偿还的借款仍然需要偿还,同时自己也成了失信人员,面临着人民法院即将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失去信誉。

结语与建议

在实践当中,法院要审理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至关重要的便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因此身为出借人,即使双方是朋友关系又或是其他亲密关系,也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条款,并保留相应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

在主张利息时,应准备充分证据证明约定内容,否则可能仅能获得逾期利息支持,且利率标准以LPR为限。身为借款人,我们即使对债务无异议,也应该要积极应诉,提交还款记录等证据,避免法官只根据原告的证据材料来进行判决以及因自身缺席导致事实认定不利于己。

姓 名:
邮箱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