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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参考:在无亲属关系证明情况下 办理继承的秘径 ——刘国某通过非诉手段成功继承房产

基本案情

南宁市某某街41-1号,系刘某昌于八十年代自建房屋。刘某昌于2004年4月29日因病去世,生前经历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配偶李某英(1948年去世),二人育有一女刘雪某;第二次与周某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刘群某、刘某芳、刘耀某、刘素某、刘国某等子女。

父亲刘某昌去世后,周某莲、刘雪某等七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同年7月29日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周某莲占57.16%份额,其余六名子女各占7.14%份额。

周某莲于2012年1月17日去世;刘耀某(智力残疾,生前无婚姻、无子女)于2012年2月7日去世;刘雪某的丈夫张某某于2008年11月11日去世,刘雪某于2020年3月5日去世,二人育有长女张某1、次子张某2。

南宁市XX街41-1号房屋现年久失修,成为危房。刘国某想重建房屋,在办理建设审批的过程中,因该房屋还有其他的共有权人,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刘国某先行解决房屋权属后,再办理报建审批手续。

其他继承人均同意房屋归刘国某一人所有,由刘国某给予经济补偿,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以便刘国某办理房屋报建手续。但刘国某在搜集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相关身份情况资料时,由于哥哥刘耀某生前居住地的街道办对其生前的婚姻状况、生育子女情况不了解,而无法出具其亲属关系证明,导致权属变更受阻。为此,刘国某向本所吴霞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服务内容】

吴霞律师接待刘国某咨询后,明确其核心需求是获取可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通常,不动产权属变更有以下三种合法途径:

1.继承人共同到场声明放弃;

2.持法院生效文书;

3.持公证处相关公证书。

本案,部分继承人已经去世,无法出具放弃声明;诉讼方式仍需依赖其哥哥刘耀某的亲属关系证明,亦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吴霞律师提出“律师+公证”的非诉讼解决方案。

依托道森家事服务团队与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的家事法律服务团队合作机制,发挥律师在关系梳理、方案制定、谈判协助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公证处在事实核实、文书出具等方面的职能。

确定解决方案后,由公证处与民政部门协作核实刘耀某婚姻状况、调取其人事档案、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确认其无婚姻、无子女的事实,为公证办理奠定基础。律师团队首先召集各继承人协商,明确是否主张房屋所有权,结合房屋价值与各继承人继承份额核算刘国某需支付的补偿款数额等核心事项,协助起草遗产分割协议书,推动各方签订落地。其次,同步收集委托人现有资料,与公证处充分沟通评估,梳理公证所需材料清单,指导委托人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与公证处协同推进公证事项,协助办理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公证、刘国某继承权公证等。

【服务成果】

促成各继承人达成一致并完成公证手续,刘国某取得可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并顺利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成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成功推进房屋报建审批流程,实现重建房屋的目标。以非诉讼方式节省了委托人的时间、经济成本,维系了继承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案例启示

律师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应打破“诉讼为唯一途径”的固有思维,善于成为资源整合,通过与公证、信托、保险、财税等机构的联动,为法律服务赋能,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在竞争中凸显专业化、差异化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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