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家事专业律师的思考与建议
近日,吴霞律师接待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咨询,发现当事人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因律师策略失误,未能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最终导致“赢了离婚、输了权益”。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复盘,为你揭示离婚诉讼中律师应具备的专业素养与实战策略,也为正面临婚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一份“避坑指南”。

案件回顾:一场本可避免的“二次诉讼”
李女士的丈夫(称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婚生儿子(9周岁)由张先生携带抚养,李女士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李女士自从与张先生结婚后,就辞去了之前的工作,在家里相夫教子,婚后居住的房屋是张先生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和张先生的父亲名下,与李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头几年双方感情尚可,张先生也承担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有时会把现金交给李女士作为日常生活开支所用。之后,双方感情越来越淡,张先生开始不经常回家,后来,李女士不经意间发现张先生给婚外的第三人频繁转账,转账金额有“520”,有“1314”,还有几千元的大额转账,甚至在转账中进行备注“谢谢老婆,有你陪我余生很幸福”之类的文字。

由于之前,张先生已经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一次是自行撤诉),这次是第三次起诉。李女士觉得既然张先生的心已不在自己身上,不在家里了,再挽留这段感情也没有什么意义,因此,李女士也委托了一位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离婚诉讼。据李女士陈述(单方面,未经证实),其明确地告诉律师:她同意离婚,但是没有办法单独抚养孩子,因为自己既没有住处,也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即使张先生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自己一个人也没有办法抚养好孩子,因此她决定放弃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另外,李女士提出由于双方有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因为产权人是张先生和他的父亲,因此,李女士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而是要求张先生给予经济补偿。李女士称之前一直是这么和代理律师沟通的。哪知道,开庭那天,代理律师不仅迟到,当庭答辩时突然改变了原来商定的诉讼方案,李女士自己一下子也没有反应过来,法院就按照当庭的答辩意见进行审理。

通过李女士给我查阅的一审判决文书,可以看到李女士方的答辩观点如下:1、同意离婚;2、孩子可以由原告抚养,也可以由被告(李女士)抚养,如果由被告抚养,被告享有房屋的居住权;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结果来进行确定。据李女士回忆,法官明确驳回了李女士方调查取证的申请。李女士来咨询吴霞律师的时候,也把离婚诉讼律师起草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带来了,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为:1、请求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张先生在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信息;2、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张先生的银行账户余额、银行流水等;3、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张先生名下的所有房屋登记信息。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一审的判决结果: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支付900元/月的抚养费。关于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告没有提出请求,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在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同意离婚,抚养费调整至800元/月。因此,李女士过来咨询准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在处理此类的离婚诉讼案件时,专业的律师应当如何处理?

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客观事实
据李女士陈述自己对无法单独抚养孩子的意见已经明确表示,那么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对该意见进行一个评估与判断,是确实没有条件单独抚养孩子,还是为了逃避责任而不愿意抚养。从李女士的情况来看,她没有固定的住所,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确实不具备单独抚养孩子的条件,作为代理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至于代理律师为什么会在当庭答辩时,会提出居住权的问题(李女士单方面陈述,无证据佐证,以答辩观点为前提分析)?
吴霞律师分析:有可能离婚诉讼代理律师想帮李女士争取房屋的使用权,如果有了孩子的抚养权,要求继续居住在房屋内的概率就会更高。但是,离婚诉讼代理律师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客观事实:那就是房屋的产权人不仅仅是张先生,还有他的父亲。更何况,居住权的制度并不适用于离婚诉讼,当然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曾经明确规定,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方式包括房屋的居住、使用。但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该司法解释已然失效,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以房屋居住权作为经济补偿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所以,离婚诉讼代理律师在答辩时提出的居住权主张,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受客观事实(有其他共同所有权人)的限制,法官不予支持是肯定的结果。这是一个离婚诉讼律师可以作出的预判。那李女士该怎么办呢?
吴霞律师认为:如果李女士能够提供生活困难,暂时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李女士没有分割到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张先生给予经济补偿,这个补偿可以是一定期限的房屋居住、使用权,或者是一定期限的租房租金,法官从证据、事实的角度有可能作出一些裁判。

二、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明确、依据充分
代理离婚诉讼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在已方当事人不掌握对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时,例如银行存款、微信零钱包、支付宝账户余额、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等,往往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人民法院向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或向第三方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来查明双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在实务中,这一调查行为往往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人民法院基本上不依职权进行,也就是说你不能等法官主动地去帮你调查财产状况,而是要主动地提交书面申请。因此,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申请调查取证就很重要。申请书中不仅要载明调查的理由,还要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就目前审判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会同意“大海捞针式”的调查。那么,李女士一审时的代理律师在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调查对象不明确
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银行账户存款余额、银行流水时,是需要明确所调取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不能提供,那么在诉讼阶段(其他类型诉讼案件均适用),人民法院是不会到人民银行去调取被调查人名下所有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的。因此,李女士的离婚诉讼律师第一项调查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在李女士离婚诉讼案件中,至少是有一个银行账户信息的,那就是还贷账户,可以通过调取该还贷账户的银行流水,不仅可以证实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具体金额,还可以通过银行流水发现其丈夫张先生的其他银行账户信息。但是,很可惜,李女士的离婚诉讼律师并没有申请调取这一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
另外,目前在广西区域内,在诉讼阶段,所有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均不支持“以人查房”,也就是说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是无法查询该姓名下登记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这也是李女士第三项调查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官支持的原因。而根据李女士所陈述以及出示给吴霞律师的不动产登记权证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有作为产权共有人的张先生的名字,有房屋的具体座落,只要在申请书上写清楚共有人的名字、房屋座落,附上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法官基本上是会出具调查令,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那么,从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到的房屋全部登记信息,就可以发现购买房屋的时间、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等等信息,还有可能从中发现其他的财产线索。但是,李女士的离婚诉讼律师在申请时也没有提供房屋的具体信息,因此,人民法院无法核实李女士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作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
(二)遗漏调查内容
如前所述,李女士是掌握有张先生向婚外不正当关系第三人转账的微信截屏的,李女士的离婚诉讼律师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张先生微信账户的转账记录。但是,李女士的离婚诉讼律师并没有申请该项请求,导致李女士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无法收集到张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不正当关系第三人的事实证据,这为李女士将来进行赠予无效之诉丧失了可能的机会。
即使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是,作为家事律师,特别是离婚诉讼律师是十分清楚的,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属于本诉中的抗辩或新增诉讼请求,而非独立的反诉。因为离婚之诉本身包含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二者具有紧密关联性,不适用普通民事案件中“必须反诉才能主张”的规则。那么,在李女士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为什么法官仅以“由于原告没有提出请求,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为由,没有处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李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并不明确,即财产范围不明确、财产价值不明确、财产分割方案不明确。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无法进行裁判的。
三、实时跟进案件进展,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
可能会有些律师同行提出来,正因为律师目前的调查权限受限,才依赖于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李女士的申请,李女士又无法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那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也是没问题的呀!那律师也无能为力啊!
吴霞律师认为:在代理任何诉讼案件过程中,都存在许多律师无法主导或左右的情况出现,但是,律师应当尽职尽责。
例如李女士的离婚案件,李女士的离婚代理律师虽然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的申请书,但是,对于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己方提出的申请?准许了哪些?代理律师都应当及时跟进,了解进展情况。现在各级法院都在引导当事人使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代理律师可以通过案件空间提交相关的材料,并进行留言。由于人民法院案件量大,法官助理、书记员不会时时关注案件空间的动态,吴霞律师以及合办律师在办理诉讼类案件时,一般都会在提交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给主办法官办公室拨打电话,告诉主办法官我们提交了什么材料,这样法官才会注意到有新材料提交。如果主办法官去开庭或开会了,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那么接下来会拨打12368热线电话留言,基本上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都会电话回复。一般来说,如果主办法官看到了律师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后,如果主办法官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或者调查取证的请求事项有问题,一般都会电话回复不同意律师提出的申请,此时,律师就要了解清楚法官不同意的原因或理由是什么。由于申请书的篇幅受限,有些理由或依据无法充分表述,同时提交申请书时所附的证据材料,可能法官没有充分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还可以申请面见法官,把己方申请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当面向法官进行陈述、解释、说明,以争取法官的同意。在有充分的理由、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仍然不同意进行调查取证的,律师还可以针对法官的意见,进行投诉或复议。
吴霞律师在2024年5月办理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代理的是被告方,原告方一直掌握着家庭的经济收入,被告方每个月使用信用卡消费,然后由原告偿还信用卡,这种情况持续到2019年2月,之后在被告强烈的要求下,原告才把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一转给了被告,收入的三分之二一直由原告掌握。原告方起诉离婚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告方银行账户余额,以及调查银行流水,根据受诉法院的规定,只允许调查诉讼立案前6个月的银行流水。当被告委托吴霞律师时,吴霞律师发现原告方还主张分割2019年2月之后,原告转给被告的款项,但是原告拒不提供自己2019年2月之后的实际收入情况。因此,吴霞律师代理被告方申请调查原告方的银行账户流水的时间是从2019年2月开始至申请之日止。但是,法官收到吴霞律师提交的申请书时,也明确地告知只允许调取立案前6个月的银行流水,超过的时间均不准许。在这种情况下,吴霞律师积极要求约见法官,带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向法官进行说明为什么要调取原告方2019年2月之后的银行流水,最终法官同意了被告方的请求,并开具了调查令,被告方才得以掌握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成为双方调解时有利的谈判筹码,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被告方的诉求全部得以实现。
如果是由于己方当事人证据不充分,调查取证的理由不充分,无法得到法官的支持,那律师已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进行争取,律师也就尽职尽责了。而不是等到庭审的当天,还不知道法官是否同意调查取证,也不知道调查取证的结果是什么,不仅贻误战机,也导致己方当事人丧失了可以争取到最大权益的筹码。
通过李女士的离婚诉讼案件,吴霞律师认为:李女士完全可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以下问题,例如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家务补偿、经济困难补偿,通过调查取证获取张先生违背公序良俗赠予第三人财产的证据,而不是净身出户,另外还要再去启动一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离婚诉讼,不仅是解除婚姻关系,更是财产、抚养、补偿等权益的系统安排。律师的专业与责任心,往往直接影响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品质。愿每一位家事律师,都能以专业护航,以责任心托付,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真正重启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