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参考:错误判决侵害集体权益如何破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成功实践与启示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桂林市临桂区五通镇人民政府因桂林至三江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与桐山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征收该组土地59.6235亩,补偿款共计304万余元。该款项被转入以“桐山村”为户名的银行账户中。
被征收土地中,包含村民苏某早年开垦但未取得承包权的4.443亩土地。苏某在领取因该土地被征收后的青苗补偿费后,主张征地补偿款21万余元也应归其所有,并于2017年起诉桐山村,要求依据2009年的一份《桐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支付该笔款项。由于桐山村未出庭,法院作出(2017)桂0312民初4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请。
然而,该判决并未通知桐山村村民小组——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人。村民小组直至法院冻结其账户时才得知判决结果,为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桐山村村民小组向本所韦荣画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服务内容】
韦荣画律师在接受村民小组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提出三套诉讼方案: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本案经调查,时任桐山自然村村长李某某未向桐山村民小组通报(2017)桂0312民初41号案件情况,也未将法院的《传票》进行公示,更未积极应诉,导致桐山村民小组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其次,通过调取征地协议、补偿款分配方案等证据,韦荣画律师明确涉案土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苏某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已取得该土地的承包权,无权主张补偿款;且(2017)桂0312民初41号民事判决所依据的2009年《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程序违法、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另外,韦荣画律师还指出,桐山自然村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适格主体。原审错列被告,程序严重违法。故上述判决错误,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桐山村民小组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在(2017)桂0312民初41号判决生效的六个月的期限内。
经上述分析,本案情形完全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故韦荣画律师以此为突破口,代理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服务成果】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韦荣画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第一,村民小组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第二,苏某未取得涉案土地承包权,无权获得补偿款;第三,2009年决议程序违法、内容无效,不能作为分配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17)桂0312民初41号民事判决,维护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权益,避免了集体资产被个人侵占的风险。

【案例启示】
首先,警惕“缺席判决”权益危机。本案因原审被告未出庭,法院在未核实主体身份和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导致集体权益受损。当事人应密切关注与自身权益相关的诉讼活动,避免“被代表”或“被判决”。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有效的救济途径。对于因故未参与诉讼但权益受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重要的救济渠道。需满足以下条件:(1)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原裁判错误并损害其权益;(3)在知道权益受损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再者,律师的专业策略是维权成功的保障。韦荣画律师通过多方案比较、焦点攻坚、证据整合与沟通协调,实现了案件的全面逆转。当事人遇到类似复杂案件时,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制定系统性诉讼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