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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出轨”就要净身出户

前言

“他出轨了,我可不可以让他净身出户?”

常常听到旁边的朋友提及此类问题,而且每次都聊得不亦乐乎,甚至聊到拍桌子,场面一度面红耳赤。正所谓法能定分寸亦能决是非,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小生,一直觉得好好写一篇文章细述其中所涉“律令”关系是身之大责,所以兢兢业业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撰写了这篇文章,以期能解答大家的些许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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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因出轨而净身出户”无法可依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而言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对于这种情况,就现有的法律规定而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规定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根据男女平等分割、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现行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负有忠诚义务。但总览《婚姻法》全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均无明确规定一方会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导致其会被“净身出户”,也就是说,法律上并未规定婚内“出轨”会导致丧失共有财产的分割权即所谓被“净身出户”,所以就我们开头所说的“他出轨了,我要他净身出户!”也就无从谈起、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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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另一方未必能多分财产

有人可能会说,“我一直觉得他出轨了,就算不被净身出户,也一定会给我多分财产的,你的说法我觉得不合理!”

确实,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明确规定要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未被写入其中。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规定,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对该条是这样解释的,“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可见,“照顾无过错方”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摒弃,现行《婚姻法》并未采用这一原则。

综上所述,婚内“出轨”这一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会少分得财产,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而“出轨”只是法官酌情考虑的一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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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照顾无过错方,法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虽然一方“出轨”,另一方不一定能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多分得财产,但法律为显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通过明确的条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谈该制度之前,笔者想先叙明法律对于“出轨”作出的不同类别区分,相信大家对于“出轨”都有一个比较大概的定义,即婚外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但就法律层面而言,“出轨”需分为三大类,不同的类别也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类分别为:第一类,是我们比较常见的,如婚外性行为(“约炮”、嫖娼等)、婚外恋,这一类也可能是大家对于“出轨”一词的通常印象;第二类即是《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属于婚内过错行为之一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第三类则是最为严重的,是涉及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的行为

而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文以穷尽的方式规定了四种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出轨”分类中的第二、第三类被包含在其中,但是最需要注意的、也可能是我们最常见的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却并不属于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的过错行为,也就意味着很多闹入离婚阶段的夫妻中的一方千方百计的去搜集甚至跟踪获得的另一方婚外恋、偷情、嫖娼、“约炮”等“出轨”行为的证据,不仅不能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作为自己能依靠的支撑点,甚至连请求损害赔偿的资格都没达到,这个结论可能对于不少人而言简直是不可理喻的,但法确如是。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时,任何一方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明确为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而建立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换言之,我国《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过错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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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上文笔者已述明法律并未规定能导致被“净身出户”的情形,那么夫妻双方能否通过意定的方式即通常所见的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来约定财产的归属呢?且约定怎样的内容是有效的呢?我们先来看几个司法案例:

(1)夫妻忠诚违约金赔偿案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因婚外情而引发的“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赔偿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支付女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这是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判决公布后,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男方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期间,双方又以25万的价码达成了调解协议。

(2)空床费索赔案

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和重庆市一中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夫妻“空床费索赔案件”,男方经常夜不归宿,妻子与其约定,如果男方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不能支付现金时要打欠条。至二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妻子持有的“空床费”欠条金额共有4000多元,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反诉请求支付“空床费”。一审中,法院未直接支持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而将其作为精神补偿范畴;二审判决明确支持了女方的“空床费”请求,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不尽陪伴义务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双方事先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因此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空床费”4000元。

(3)违反忠诚协议丧失房产案

2006年黑龙江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双方再婚时购买一套房屋,并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于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婚后不久,男方与网友公开同居,并和其他女子关系暧昧。女方凭忠诚协议将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房子归其所有。庭审中,男方表示,当时只是为了让妻子高兴的冲动之举,并不能代表自己的真实意愿,坚决要求平分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约定可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书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归女方所有的判决。

(4)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案

2018年四川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与杨某离婚财产一案,刘某以杨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诉求将杨某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判为刘某所有,并赔付精神损失费。对该协议内容的效力认定上,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子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判决男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于女方所有。一审后,刘某因对个别不动产价格评估不予肯定,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对该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和效力的确认予以维持,其他案情在此不再赘述。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结合以上案例,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的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违约行为,以约定财产归属、支付违约金等为违约后果的“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审判中法院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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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从相遇阑珊,到步入殿堂;从鲜花红酒,到粗茶淡饭;每段爱情的铸就都极为不易,每个家庭的平淡也都在所难免。应该说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涩是人人必修的功课,每段婚姻关系的存续都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每个家庭都难免存在生活的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夫妻双方均应努力挽救,不该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劳燕分飞非夫妻之所愿,非法官之所期,更非法律之所盼,笔者在此诚祝天下夫妻想尊相爱,天下家庭幸福美满。岂曰无归路,若爱何言晚,且行,且珍惜。

作者 | 韦傅文

·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获广西区2018届优秀毕业生

· 熟悉刑事、婚姻、合同方面法律,多次获国家级、区级学术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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