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将巨额款项赠与非善意第三人的行为
01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3日,红太狼与灰太狼登记结婚。2014年初,红太狼与泽泽诵相识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红太狼多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泽泽诵汇款合计12088000元,期间,泽泽诵曾返还红太狼388000元。
后,因灰太狼察觉,为挽救婚姻,红太狼即联合灰太狼与泽泽诵沟通企图索回款项却遭到拒绝,红太狼联合灰太狼遂诉至法院要求泽泽诵返还财产12088000元。
02
双方观点
(一)泽泽诵辩称汇款中含红太狼婚前个人财产,其中部分为红太狼个人举债所得,红太狼、灰太狼无权就该部分款项要求返还;且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红太狼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即诉争款项的一半,且赠与款项已实际交付,红太狼、灰太狼无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即便返还也仅需按诉争款项的一半扣减已返还款后予以返还。
(二)红太狼称其向泽泽诵的汇款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为婚前个人财产,亦在婚后赠与了灰太狼;红太狼、灰太狼均认可举债所得的汇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并确认所汇款项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03
律师点评
本案中,红太狼的汇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灰太狼亦确认所汇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泽泽诵在无证据证明红太狼的汇款系与灰太狼无关的个人财产的情况下,红太狼支付给泽泽诵的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红太狼在16个月内向泽泽诵转账汇款12088000元,单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泽泽诵,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事前既未征得灰太狼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其追认。故红太狼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泽泽诵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泽泽诵取得诉争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应当扣除已返还款388000元,将余款11700000元返还红太狼、灰太狼。
04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05
温馨提醒
实践中,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对夫妻一方行为之后果,一般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即夫或妻一方所为,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但法律不保护类似泽泽诵的非善意第三人。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才是规避“双剑合璧”攻势下“财色两空”惨败的绝招。
作者:白龙女
-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 近十年中交集团、中兴ZTE海外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 擅长企业法律风险规避,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侵权等民商事及涉外纠纷
-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非诉、刑辩等法律服务
- 工作语言:英文(流利、专八)、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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