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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负债”您莫慌,若非顾家不“背锅”

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夫妻一方对外欠付巨额债务而另一方全然不知,不明不白就“被动负债”,严重影响到家庭生活及个人征信。近日,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而产生的抗诉再审案件,为“被动负债”一方免除了连带偿还责任,现予分享,供参考。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张某诉韦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令韦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李某作为韦某的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于2018年2月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21余万元存款全部被法院强制扣划并支付给张某。自始至终,韦某对法院邮寄给李某的诉讼材料全部进行代领,导致李某对本案一无所知,也无法参加庭审,直到去银行取钱时才知道自己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内的财产已经被法院强制冻结并划转。

韦某与李某分居已达十年,但是因韦某不配合,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因而,韦某向张某借款50万元明确用于项目投资,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该笔借款李某也从未知情。为此,李某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提起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正当为由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之后,李某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获得支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于2020年9月作出判决,撤销了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判令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判决。目前,李某正在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律师代理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韦某向张某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首先,韦某对外所借债务李某均不知情。本案中,李某从未认识张某,对韦某是否向张某借款也不知情,原审法院没有严格审查,直接认定韦某向张某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

其次,韦某对外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近10年来,韦某从未给家里支付任何生活费,家庭的全部生活开支仅来源于李某一个人的工资。事实上韦某和李某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只是还没办理离婚手续。因此,韦某在外所借的款项也从未与李某商量,其向何人借款及借款数额李某均不知情,所借的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韦某称其已经向原审法院释明所借张某的款项系其个人借款,与李某无关,但原审法院不予理会,直接认定韦某所借的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最后,韦某向张某的借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需要。如上所述,近10年来韦某从未给家里支付任何生活费,而本案借款数额高达50万元更是超出家庭正常生活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因张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韦某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韦某的个人债务。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讼争债务为韦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属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第二条:“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法院意见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原审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韦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韦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并无证据证明韦某与张某之间约定了本案债务系个人债务,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张某要求李某对韦某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韦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用于巴平二级公路项目建设,还款方式为扣减该项目的等额钢材,并以项目设备等项目资产进行担保。韦某称涉案工程是广西某工程处的工程,张某亦认可,故涉案借款所用的工程项目并非李某与韦某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亦未用于李某与韦某的家庭共同生活,采纳了李某及本代理律师提出的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

友情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主要审查要件,如果您的配偶对外举债,而又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您不用担心,请您收集证据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那么也请您及时进行了断,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备注:

原审案号:(2017)桂0107民初2624号

再审案号:(2020)桂01民再160号

作者 | 韦荣画

  •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 先后在烟草系统、银监会系统工作10余年,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
  • 先后获评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者、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广西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 多次在青年律师技能竞赛、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获奖;2019年参加第一期广西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并担任班长;
  • 立志匡扶正义、担当责任,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做一名受人尊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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