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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能否要求退还中介费?

现如今,绝大部分的二手房源都掌握在中介公司手中,欲购买二手房,基本上都需要通过中介公司,那么,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买卖双方中途自行解除合同了,能否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呢?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蔡小姬(化名)与鲁班(化名)通过A中介公司介绍、磋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下称“该合同”),约定蔡小姬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鲁班名下的一套房屋,该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各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5000元中介服务费,共计30000元。

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自身原因发生争议而不愿继续交易,于2021年2月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了买卖关系。此时,买卖双方认为,中介公司仅仅是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而已,现在既然买卖关系已经解除,交易未能最终达成,在后续的按揭贷款、缴税、产权转移登记、房屋交接等相关手续均尚未协助办理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就无权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于是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争议焦点

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除买卖关系,能否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

法律分析

蔡小姬和鲁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中介公司均为适格的民事主体,所签订之《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对于中介服务,一方面,中介公司在促成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情形,做到了如实居间,不存在过错情形;另一方面,中介公司已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在促成合同成立后,中介公司的中介义务已经完成,则有权收取相应的报酬,即中介服务费。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是因自身的原因自行协商解除合同,而非因中介公司的过错等原因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蔡小姬和鲁班均无权要求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作者

黎阳光

  •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 曾在大型房企法务部任职,有多年的房地产行业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房屋买卖纠纷;并致力于研究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
  • 待人以诚,立世以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法律专业知识扎实,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态度投入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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