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森律师提示:断情容易析产难 隐匿财产把责担
前言
根据民政部官网公布,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办理离婚登记数占结婚登记数将近一半,且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与此相对应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也连年上升。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截至2019年末,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达20余万件。
由于多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没有进行约定,当“白头偕老”变成“分道扬镳”,破裂的感情导致夫妻双方对财产争夺日益白热化。本文,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自身办案体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及离婚后析产注意事项进行几点提示,供参考。
提示1: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2017年11月,笔者代理男方(被告方)参与一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女方(原告)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认为女方仅仅为了离婚,而答应女方的诉请,双方调解离婚。双方离婚后不到一个月,女方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财产,并申请法院对男方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笔者介入后,经详细查阅双方的银行账户往来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发现女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不久已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财产通过大额现金形式取出或转至案外人名下。由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账户归各自管理,男方一直没有警惕女方存在转移和隐匿财产行为,导致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38万余元的财产被冻结,陷入被动境地。本案经一审、二审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认定女方在起诉前十余天内通过大额取现或转移财产的形式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财产清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最终判决男方多分夫妻共同财产10余万元,女方对该判决没有再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提示2:
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并非法定的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种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实务中也极少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仅就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对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但是,并非法律放任过错方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基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请求进行赔偿。
-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示3: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现实中,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约定的不多,但法律并未禁止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法院在审理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进行审查,如果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对双方的婚内财产约定予以采信。但是,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对双方的约定予以认可,但是女方举证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男方愿意补偿女方20余万元,该案调解结案。
- 法条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编后语:
当您在对的时间遇到错的人,离婚时对方做了少分共同财产的事情,如果觉得这些事情影响到自己权益,以上三点提示希望能帮助到您,道森律师将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作者 | 韦荣画
-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专职律师;
- 先后在烟草系统、银监会系统工作10余年;成功办理150余起案件,服务10余家顾问企业;
-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广西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 2018年第十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撰写论文荣获二等奖并在论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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