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被提名为院长引发的法律思考
2020年3月28日一则人事提名公示新闻引起了包括笔者在内的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即江西省抚州市拟提名人选的公示情况,其中钱永明(男,汉族,1983年1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拟提名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院长人选。从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名到审判机关负责人,有些跨度,本文不论被提名人的行政管理水平和个人素质如何,是否能胜任日益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只是解读在2019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新《法官法》)和2019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担任法官和院长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01/法官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中将国家的组织架构分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新《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从规定看,法院院长是法官的一种,是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与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领导行使行政权是不同的。
02/担任法官和院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新《法官法》第三章规定了担任法官的条件和遴选方式,第十二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该条规定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七项条件,其中第(五)至(七)项分别从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历、法律职业资格加以要求。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因此,无论是担任法官或法院院长,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均是必不可少的硬性条件。
03/法官和院长的职责
新《法官法》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从规定看,法官最主要的职责是审判和办理案件。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因此院长的职责之一是履行审判职责。同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
因此,法院院长和法官均要履行审判职责,参与案件的办理,而法学专业知识正是履行审判职责所需要的。
04/目前司法改革下的员额制法官要求实现法官的专业化
员额制是2016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推进,在2017年初实行的司法改革制度,旨在实现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经遴选确认为员额才是法官、检察官,才有资格独立办案,实现谁办案谁负责,院长副院长等法院领导也要亲自办案。《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新《法官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因此在目前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实现法官的专业化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一致要求,以确保履行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
笔者作为一名曾经的检察官,也经历过第一批员额制改革中遴选确定法官、检察官的过程,遴选中要进行考试、考核,第二、三批甚至还要面试法律知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律工作满五年已成为基本的条件,这些严格考核遴选的程序都是为了实现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专业化。因此亲自审理案件和领导法院审判业务的院长,其人选更需要符合专业化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审判办案工作,也才能确保法律的专业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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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秀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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